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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11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參酌本法第一百十條準用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審議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作成決定」及本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爰為本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