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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受刑人申訴事件作業要點 10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一、為求程序上之公平,爰參酌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增訂第一款規定。
二、按本法第一百十條未準用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審議小組進行審議時,應通知申
    訴人、委任代理人及輔佐人列席陳述意見」規定,惟給予申訴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係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故申訴人雖因監禁於本署各所屬監獄難以親自列
    席會議,仍應保障其得透過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列之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
    ,爰為第二款規定。
三、第三款規定審議小組得視案情需要另行邀請相關人員出(列)席陳述意見或提供
    諮詢。
四、第四款參酌外役監受刑人遴選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項後段規定,明定審議小組表
    決之方式。
五、第五款規定審議小組應依本法相關規定作成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及委
    任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