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本校收容對象分別為受刑少年及觀護之女性收容少年,故有界定申訴人之身分 之必要。 二、另本校附設高雄少年觀護所燕巢分所之女性收容少年,因收容性質及適用法令與 受刑少年不同,故予以明確規範。 三、受刑學生申訴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須向本校提出委任狀之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