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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明陽中學學生(少年受刑人)申訴事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110.01.21 訂定) 2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一、因本校收容對象分別為受刑少年及觀護之女性收容少年,故有界定申訴人之身分
    之必要。
二、另本校附設高雄少年觀護所燕巢分所之女性收容少年,因收容性質及適用法令與
    受刑少年不同,故予以明確規範。
三、受刑學生申訴時,得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但須向本校提出委任狀之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