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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3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為協助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之提供適宜處遇,本點爰參考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
辦法第五條附表二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類別、鑑定向度、程度分級與基準,將身心障
礙改分為八大類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參照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一百零九年五月編訂之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
考指引有關身心障礙之分類方式,對身心障礙做一分類方式,使矯正機關能對不同種
類身心障礙有基本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