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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矯正機關對身心障礙收容人合理調整參考指引 1
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本指引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公約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
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及第二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
關身心障礙者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身心障礙者權利,保護身心障礙者不受他人
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身心障礙者權利之實現。」之規定,並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六
條第三項、羈押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授權,因應各矯正機關場域狀況等因素,於不造
成矯正機關過度或不當負擔之情況下,進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包括受
刑人、被告在內之身心障礙收容人得在與其他收容人平等之基礎上,享有或行使所有
人權及基本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