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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監獄辦理各級教育除依教育法規及合作學校相關規定收取學費、學分費等,參考教育
基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各級政府應寬列教育經費,保障專款專用,並合理分配
及運用教育資源。」為健全監獄辦理教育工作所需之措施設備,以促進受刑人心性改
善及人權保障,爰規定本條據以籌措相關教育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