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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受刑人教育實施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一、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二條、國民教育法第
    八條第一項、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等規定,於第一項規定監獄補習及進
    修教育之實施方式。
二、鑑於監獄之授課如為達成教育部之課程綱要等相關規範,宜由教育部提供協助,
    以促進學校教學面向及品質能符合規定,爰規定第二項。
三、第三項參考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四條、專科以上
    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訂定課程方式;並參考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
    十一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七條及國立空中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
    法第四條第二項訂定開班計畫之審查事宜。
四、第四項係考量監獄教育實施環境之特殊性,且現行教育型態多元,相關法規如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條、第八條及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均訂有彈性規
    定,爰規定實施時得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