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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處理復審事件作業要點 7
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
一、參酌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明定復審審議小組應作成復審決 定及得延長復審決定之時限,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明定依本法規定補正或未為補正時應作成復審決定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