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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查扣毒品半成品與先驅原料及化學品庫房入庫須知 2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擴大入庫標的並解決具特殊原因需辦理入庫,而未能符合本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得經臺高檢署專案核准後辦理入庫,爰新增第二項規定。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一、因入庫標的擴及化學品,除增列於第一款外,並將現行規定序文中「毒品」修正
    為「物品」。
二、現行第三款所規定之情形於實務上不易認定,如送鑑定亦耗費龐大鑑定資源,爰
    增列但書規定,引入臺灣高等檢察署委託、選任之專家意見。又移送機關辦理入
    庫之固態物品且已出具毒品鑑定報告時,毋庸再依本款但書委託專業處理機構或
    鑑定機構認定之,俾以符合實務運作現況。
三、第四款規定之情形,於移送機關辦理製毒工廠查扣化學品入庫時,不在此限。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明定可入庫之範圍及應備檢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