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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及配合律師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或同條第四項規
定意旨,爰於本條明定就律師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本
會應邀請相關專科醫生組成小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