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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審議特定案件時應先徵詢全國律師聯合會之意見。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得視情形,請全國律師聯合會以書面回覆或到會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