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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本會審議案件,涉申請律師證書者及執業律師之工作權保障,故為維護本會審議之公 正客觀性及公信力,自應慎重為之,爰規定準用本法有關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 覆審委員會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