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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開會之期程。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開會主席之擇定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