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會開會之期程。
二、第二項明定本會開會主席之擇定方式。
三、第三項明定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請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