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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1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本會審議案件,除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應給予受審查人書
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外,如有必要,亦得請受審查人到場進行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