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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資格審查會審議規則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8 月 28 日
律師申請回復執行職務,涉及律師工作權行使及保障,故應定期限以儘速作成決定,
爰規定相關處理期間及程序,準用律師法第八條有關本部受理申請人請領律師證書之
處理期限及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