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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閱卷要點 2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一、說明受評鑑檢察官、請求人向本會聲請閱卷業務之依據,及本會係依法務部及所
    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為收費依據,收費標準另載明於閱卷聲請書,爰為
    第一項規定。
二、受評鑑檢察官及請求人對於因閱卷而取得之資料,有保密義務,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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