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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明定評鑑委員不得利用或使他人利用其職務、名銜從事其個人本身業務推廣或謀取不
當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以維護評鑑之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