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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倫理規範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評鑑委員於任職期間職務外之言行及相關結社或活動,應謹言慎行,避免不當或易被 認為損及評鑑公正性或其客觀中立形象。例如評鑑委員,不得與請求人、受評鑑檢察 官等為不正當之往返應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