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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看守所於處理被告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如被告間彼此有
爭執而發生衝突,得採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修復彼此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