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保障移入違規舍被告權益及看守所管理考核需要,於第一項規定應告知移入違
    規舍執行期間,並填具觀察紀錄表。
二、為確保違規舍分配舍房之原則符合管理需要,於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應以書面記
    錄之,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