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 ,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 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看守所核以被告懲罰之處 分,按上開規定辦理對受懲罰者較屬有利,爰規定懲罰期間之起算及終止日計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