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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監獄於處理受刑人違規行為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如受刑人間彼此 有爭執而發生衝突,得採用修復式正義之策略,修復彼此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