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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施以懲罰之審酌事項,監獄應透過違規事件相關人員之陳述書、談話紀錄、監視
器畫面等客觀事證,瞭解受刑人行為時之實際情形,兼衡酌違紀情節輕重、受刑人對
該行為違反規定之認識及意欲、違規後態度等加以判斷,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