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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保障受懲罰者權益,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尚
未作成懲罰處分者,適用施行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