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移入違規舍之受刑人多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違規行為,為確實維護監獄秩序 、安全或保護受刑人之安全,爰於第一項規定違規舍受刑人之管制事項,除處遇 事項外,亦對於有危害監獄或受刑人安全之非生活必需物品禁止使用之。 二、第二項規定移入違規舍受刑人除第一項各款之限制、禁止事項外,監獄應依本法 之規定辦理,例如:移入違規舍受刑人之接見、通信、衛生、醫療等事項,本辦 法即未規定,故有關前揭事項即適用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