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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保障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權益及監獄管理考核需要,於第一項規定應告知移入違
    規舍執行期間,並填具觀察紀錄表。
二、為確保違規舍分配舍房之原則符合管理需要,於第二項規定分配舍房應以書面記
    錄之,以供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