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監獄應設置違規舍房,並將移入違規舍受刑人與其他受刑人分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