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收容於保護室等措施,係矯正管理最後不得已之手段, 避免看守所人員濫用相關管理措施,爰規定看守所人員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收 容於保護室之措施應符目的性及比例原則,且不得將前述措施作為懲罰被告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