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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1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使各看守所人員對於施用戒具及施以固定保護等措施有所依循,監督機關應訂定戒
具及固定保護之施用指引,並提供看守所人員相關之教育訓練,建立看守所人員於實
務上施用戒具及施以固定保護之正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