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看守所管理戒具及固定保護工具存放處所、維護及使用情形控管。
二、第二項規定各看守所應按月陳報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