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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2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看守所管理戒具及固定保護工具存放處所、維護及使用情形控管。 二、第二項規定各看守所應按月陳報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