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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看守所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應製作之書面資料及記錄內容。 二、第二項規定看守所將被告收容於保護室後,應通知之對象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