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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看守所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看守所施以固定保護之方式,應使用保護性約束工具為限,並規定保護性約束工
具之種類及規格,使各看守所於施以固定保護時能有所依循。另於第五款增列其他經
監督機關核定之保護性約束工具,以利未來得新增於前四款未規範之保護性約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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