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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維護收容人之健康,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
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得依本辦法提出自費延醫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