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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使自費延請之醫師得於機關內提供醫療,並兼顧矯正機關管理需求,自費延請之醫
師於診治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機關應要求醫師中止提供其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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