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自費延醫所需之相關費用,包括醫師診療費、醫材費及藥品費及交通等費用,應由收
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支付,必要時機關得逕由收容人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所需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