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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各機關環境有所不同,自費延醫之時間、地點及處所,應審酌收容人之實際就醫需求 ,以及機關維護安全所需後排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