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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免他人因無法辨識器械使用者身分而衍生不必要傷害,規定使用器械時需顯示足資
識別之標誌或證件。惟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