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立法理由
友善列印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免他人因無法辨識器械使用者身分而衍生不必要傷害,規定使用器械時需顯示足資 識別之標誌或證件。惟情況急迫或遇重大特殊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