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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器械使用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使用器械應注意比例原則。
二、第二項規定使用器械之判斷,需考量事件輕重等客觀狀況審慎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