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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為保障收容人權益及維護其身心健康,避免機關構成曼德拉規則所管制之單獨監
    禁情形,爰於第一項規定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期間,機關應觀察其行狀,每日將
    觀察情形於隔離保護收容人觀察紀錄表記明,並陳報機關長官。
二、參照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一項:「醫
    療保健人員不應在實施紀律懲罰或其他限制措施上起到任何作用。但他們應當特
    別注意處於任何形式的非自願隔離中的囚犯的健康,包括每日訪問此類囚犯並在
    此類囚犯或監獄工作人員的請求下立即提供醫療幫助和治療。」之精神,爰於第
    一項後段規定如經觀察收容人行狀,認有危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時,應即通知
    醫事人員進行評估。並於第二項規定收容人施以隔離保護後,醫事人員進行訪視
    之期限,亦得隨時訪視並進行評估。
三、第三項規定機關或醫事人員認有妨害收容人身心健康疑慮者,應停止隔離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