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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一、第一項規定機關施以隔離保護應製作之書面資料及程序。
二、為維護收容人身心健康,爰於第二項規定對於施以隔離保護之收容人,機關應安
    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必要時提供醫療等適當之協助。經醫事人員評估認
    收容人不適宜繼續隔離保護,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停止執行隔離保護。
三、第三項規定機關應應以迅速、便利之方式,通知受隔離保護者之家屬或最近親屬
    ,並製作書面及通知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