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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機關為達行刑矯治處遇或羈押之目的,並有效維持內部秩序及經營,自應視收容人處
遇執行之需求,兼維持機關管理之必要,妥適安排其作息,核屬機關執行法令之細節
性事項,爰規定機關應訂定作息時間表,並應包含餐飲、輔導、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
作息等,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