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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確實保護機關或收容人之安全,規定機關應設置隔離保護舍房,隔離保護收容人以
與其他收容人分別收容為原則,惟如機關僅有單獨一名隔離保護收容人,或隔離保護
收容人因健康因素需他人協助照護,機關得依個案情況,於不違背隔離保護之目的下
,於隔離保護舍房配住其他收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