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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13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確保因病或其他事由無法移入隔離保護舍房之收容人健康權益或安全,爰規定收容 人有特別事由無法移入隔離保護舍房者,停止隔離保護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