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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施以隔離保護辦法 第 12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基於維護隔離保護舍秩序及安全,爰規定隔離保護收容人之限制、禁止事項,對於有
危害機關之非生活必需物品限制或禁止使用之。另各款之限制、禁止事項,機關應就
個案情形具體列舉,且不得逾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