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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維護收容人健康,規定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 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於就醫時,有經濟困難須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 師診治之情形時,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