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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就醫經濟困難處理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收容人係由機關委請醫療機構或醫師診治者,其就醫時間、處所與方式,應由機關依 收容人之就醫需求,以及機關安全管理之必要辦理,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