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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機關應注意收容人健康資料之管理,非依法規不得提供其他機關(構)、法人、
團體或個人,或為其他目的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