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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收容人健康資料亦屬於監獄行刑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羈押法第九條第一項所規範之資料 範疇,本條規定於變更其個別處遇計畫或處遇者,其健康資料應依規定提報機關調查 審議會議或機關長官指定之書面審議人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