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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規定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收容人之健康資料,不得逾越維護身心健康之範疇,並應
注意正當合理之關聯,以兼顧收容人之處遇及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