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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健康資料調查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為使機關得適時掌握收容人之健康情形,規定機關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受觀察 、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受處分人、收容少年及被管收人 之健康資料調查事項。